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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协会章程
                  金华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章程

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 总  则
第一条 金华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是隶属于金华市工商联(总商会)的美容美发行业的民间自律性组织。
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支持党的基本路线,支持理论联系实际,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;贯彻“美容需要科学、科学指导美容”的指导思想,团结我市美容美发行业同仁,促进中华民族美容与港、澳、台地区及世界各国美容界的交流,为繁荣和规范我市美容业市场,提高会员自身素质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我市美容业的健康发展,为社会服务。
第三条 性质:本会是依法注册,由有志在美容界求发展,为繁荣、提高我市美容事业作出努力与贡献的美容界从业人员、美容医生、有关美容美发用品、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及经销商等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。

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  任 务
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:
1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教育、引导会员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;
2、加强各级各地美容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,开展国际国内同行业组织的友好交流活动,组织国内外考察,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新产品的应用,帮助会员开拓国内、国际市场,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科技与市场信息。研究探索美容业的特点及其团体的发展规律和相关理论,促进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3、组织开展对美容行业现状进行高调查研究,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4、开展会员自律活动,增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意识,规范市场行为,促进公平竞争,指导和促进同行业的发展与合作。
5、举办各种美容美发大奖赛,配合劳动部门组织美容美发专业人才培训工作,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。
6、关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。
7、开展优秀会员的评选、表彰、奖励活动。
8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工商联交办的任务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  会  员
第五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六条 会员条件:申请加入本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 承认本会章程,履行本会义务。
2、 热爱党、热爱祖国,支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改革开放,守法经营,照章纳税。
3、 支持“美容需要科学,科学指导美容”的指导思想,取得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,所经营的店铺,应证、照齐全。
4、 作风正派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善于团结美容界同仁,互相学习,公平竞争。
5、 具有奉献精神,积极参与协会活动,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。
6、 各县(市)组织的美容行业协会可以团体会员加入本会。
第七条 入会程序: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是:
1、 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组织推荐,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会员登记表。
2、 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。
3、 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。
4、 凡关心、支持我市美容业的有关领导和知名人士,经理事会研究批准,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长、顾问或名誉会员。
第八条 会员权利: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 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2、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获得协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。
3、 向本会反映要求和建议,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监督。
4、 对理事会成员有权咨询、批评、建议和提出罢免建议。
5、 享受本会有关福利。
6、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义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。
1、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协会声誉。
2、 协助本会开展各项工作,为会员提供方便。
3、 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。
4、 如实反映情况,积极提供信息,对本会会刊、对通讯等提供稿源、新产品广告。
5、 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,不交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条 退会。会员退会应口头或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,会员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  除名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者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             第四章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1、 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2、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。
3、 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4、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。
5、 授予名誉会长、荣誉理事、聘请顾问。
6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与表决,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期限,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,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2、 制定工作计划,制订内部管理制度。
3、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聘任副秘书长。
4、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5、 审议变更或增补理事。
6、 筹备召开下届委员会代表大会。
7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表决。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。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二次。
第十九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任期为三年。由会长提名,会长会议推荐产生常务副会长一名,理事会闭会期间,会长主持全面工作,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条 会长的职权。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。
 2、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 3、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4、 审批财务支出。
5、 处理其他重要事项。
为了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,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,定期研究决策本会重要工作,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集,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,会长、常务副会长,正、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人员参加。

             第五章 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:
1、 会费。
2、 捐赠。
3、 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。
4、 利息。
5、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。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会的办公和各项活动的开支,经费开支以节约为原则。
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。建立财务帐册和审批制度,指定专人管理,专款专用,接受理事会审查监督,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会计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
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新会计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四条 资产权。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待遇。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
            第六章 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。对本会章程的修改。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            第七章 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 终止动议的提出,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八条 终止动议的审批。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九条 清算。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资产、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条 终止。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
            第八章    附  则
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1年12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行生效。
 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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